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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借钱 离婚后同担责

榆林热线 http://www.yu-lin.cn 时间: 2011-03-15 07:51 来源: 榆林日报 点击:

  

     3月10日上午,绥德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女方仍应承担归还责任。
    刘利(化名)和李中(化名)原系夫妻。2009年5月,刘利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谢劲(化名)借款1万元,到期后刘利未依约还款且离家出走而下落不明。
    法庭查明,刘利与李中于2009年8月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特别约定,刘利经手的一切债务由刘利负责归还。法庭审理认为,刘利向谢劲借款1万元系其与李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刘利与李中在离婚时虽有债务由刘利个人承担的约定,但该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李中仍应对该债务承担归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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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KE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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