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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刘某(男)与马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某日下午又发生激烈争吵后马某愤然离家出走,途中刘某驾驶摩托车故意将马某撞倒,造成马某胸挫裂伤、胸部骨折等伤。经伤情鉴定,马某所受伤害为轻伤(偏重)。另外,刘某的行为给马某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
[律师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杀人、伤害行为,被害人是否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认识分岐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此类人身伤害行为引发的赔偿应当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应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理由一,夫妻间的故意杀人、伤害行为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是一致的。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理由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混同,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否则被告人一方的财产无法从中分离出来,执行时就有可能执行一部分属于被害人自己的财产,等于自己赔自己,赔偿也就失去实际意义,因而无法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人身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但考虑到当事人双方财产混同的情况,被害人只能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提起。
第三种意见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并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处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从现有立法实践来看,第一种意见所讲的理由实际上并不合理。首先,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体权是人格权的内容之一,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部分。人格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它先于任何权利而存在,它的行使无需他人协助,可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而身份权是人格权派生的权利,所以,从本源意义上讲,对人格权的保护应高于对身份权的保护。其次,夫妻间的伤害案件有可能引发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如果坚持第一种意见,则意味着被害人的近亲属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也要受到限制,这显然不合情理,且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第二种意见,夫妻财产混同的情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难度,但并不能就此否定当事人诉权的存在。实际上,这种案件也并非不能执行。夫妻间发生人身伤害等暴力犯罪行为往往会导致当事人离婚的后果,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完全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得到实现。
综上,不宜把婚姻关系的存续状况作为判定被害人能否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决定性因素,而应当严格按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处理,优先保护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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